澎湃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
30秒视频,12字评论,6个点赞,1条留言,5日拘留,2年时间,3次判决……2025年6月25日,49岁的肖新良拿到了湖南省高院的判决,撤销了他曾受到的行政拘留处罚。
本案缘起于2023年7月5日:一条30秒未剪辑的消防车救援视频,视频字幕显示有人坠楼。肖新良下意识地认为,有人坠楼是因为楼房建筑质量不达标。于是,他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结果,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新良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肖新良,在被释放后便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而汨罗法院的判决说理,同样令人难以信服。
肖新良评论收到的1条留言,是IP属地显示为湖北的一网友所留,留言称“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汨罗法院将肖新良的评论与其他网友的点赞、留言作为整体评价,认定“肖新良发表的评论意见与他人的恶意诋毁评论点赞具有延伸性、扩展性”,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遂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展开剩余56%肖新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肖新良一路告到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改判。
一年多之后,湖南省高院撤销判决。湖南省高院的判决说理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社会不良影响轻微;二是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认为行政拘留五日过罚明显不当。
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基本原则也需遵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既要求合法性原则,也要求合理性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定性行为性质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的标准,也要求考虑行为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
两个原则一个“至刚”,系法律规定明确;一个“至柔”,赋予执法裁量空间。但给予肖新良的处罚,两个原则都未能遵从。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在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从而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认定寻衅滋事的行为。而这条解释也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沿用,从而将网络造谣传谣纳入了行政处罚的范围。
从法条规定来看,肖新良的评论如果构成寻衅滋事行为,首先主观上要明知是虚假消息,其次客观上要在网络上散布。但是肖新良的评论是一种推测,且是疑问句,并不是虚假消息。而且,肖新良只在该视频下评论,不足以构成散布。如果在网络发言,不考虑传播范围与传播人群就认定“散布”,无疑会限制公众网络言论的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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